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粤港一体化发展,应该是多管齐下,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制建设。 我国的中小企业所有制构成比较复杂,而我国的企业立法和有关政策又主要是按照所有制性质来制定的,这就使得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处在不同竞争起跑线上,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更快发展。因此,建议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将中小企业视为统一整体,并以此为基础,制订《中小企业基本法》或《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使中小企业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中小企业基本法》或《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应含有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措施等规定。从而,使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小企业的融资等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规定。其次,应对中小企业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专门立法,规范其职责、资金来源、运作方式等。再次,应允许中小企业成立互助合作的金融机构。 (二)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 鉴于我国缺乏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建议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性银行将主要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和固定资产方面对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需求,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息和低息贷款。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可由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社联社改制而来,充分发挥这些区域性银行对当地经济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为中小企业服务。 (三)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鉴于我国担保机构比较缺乏和中小企业的多种需求,建议发展多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其基本模式主要有三种:(1)信用担保机构。它是由地方和中央预算拨款设立的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不以盈利为其主要目的。(2)互助担保机构。这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其主要目的为基本特征。(3)商业担保机构。它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具有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的基本特征。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 1、拓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渠道。在条件成熟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有选择地到上海、深圳上市融资。 2、设立中小企业产业投资基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创业基金,增强中小企业的资本金实力。 3、拓宽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的渠道。 (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社会辅助体系。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社会辅助体系,主要是完善包括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辅导中心、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刘、税务代理公司等在内的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和以贷款评估、信息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合作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